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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是讓人振奮的審計課,繼上星期介紹期後事項的查核之後,今天老師教如何查關係人交易,其實查核程序是很死很無聊的東西,果子也不太需要背,因為跟著那些 steps 做了好些年,目前還處於本能可以直接反應的範圍內。

不過另一個主題就妙了,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第一號第六條明白規定:「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。」這個,叫做廢話。沒想到底稿有哪些應記載事項,哪些編制重點,竟然有一條一條的學理規定,我怎麼都不覺得我大四修審計的時候有學過這些東西呢。

老師說考試會給你一張底稿,然後問你底稿有哪些缺失。不得不說這一章不用唸,如果真的考這樣的題目,根本就是送分題啦!果子去年一整年主要任務之ㄧ就是挑出底稿的缺失,就是俗稱的【下 do】,哈哈,強項!強項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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